
近期网上关于“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合法吗”这个话题很是火热,主编也是针对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合法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我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是否违法得看车位的性质。
小区按照报建的要求配建停车位,本身就是为了解决本小区停车的问题,车位是小区的配套建设之一,理应是为了小区的业主提供方便的。如果按照现在大多数地方的配建要求,基本上是一比一的比例来配建,就是要满足一户一车位,这其中包括人防车位、商业车位、地面车位三种类型。
按照事发小区的情况来看,介绍说一共1600多个车位,其中地下车位1200多个,这地下车位不知道是否包括地下人防车位,但有这么多车位,这个楼盘的理应面积不小,当初报建的时候这个人防不可能是异地建设,应该包含了人防车位,而且面积也该不小,属于人防的车位应该有很大一部分。
一、商业车位这个肯定是可以买卖的,人家投资开发楼盘也是付出了大量资金的,这没有什么不可以。那这位小区业主许某,一次性购买了556个车位,办理了产权证的,不然也就构不成买卖。这其中他的这种购买行为明显就是不符合有规定,但这有与武汉市有关地下车位的一些规定比较混乱,当地有关部门持有什么态度也有很大关系。
小区如果有业委会,这事情是可以以业委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干脆就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即使这些车位可以合理合法地卖,但也不能卖给一个人,这个问题以前有过案例,可以通过诉讼或者申诉的方式得到解决。
二、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争议最多的一件事情,首先人防工程是每个稍微大一点的小区必须要配建的,现在采取人防异地建设方式很少,这一块的投资是算入了所有建设成本的,也就是说这块成本是购买房子的时候已经包含在了房价之中的。
也许有人会说,开发商说没有将这块算入成本,所以人防车位是开发商的,这纯粹就是胡说。如果是诉讼的话,只要调出当初税务清算表一看便知道,开发商在交税的时候是不会把这块成本给忘记的。
而且根据《人防法》,这一块资产与开发商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了。有些地方相关部门规定得很清楚,人防车位是不能够进行买卖和办理产权证的,这是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任何人也无权买卖。
但有些开发商在这一块上做文章,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业主卖车人防车位,欺负很多不懂法律的业主购买这种没有产权的车位,而其它业主也认为这是正常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盗卖业主权益的行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事情,业委会可以报警,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这种“买卖关系”。
三、地面车位地面车位这个开发商是不敢明目张胆地买卖的,这一块权益也是完全归属全体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所以,基于以上问题,这个小区出现一个人购买大量车位的情况,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都会有违法行为存在。
一、小区地下车位可以卖给小区以外的人吗
1、小区地下车位可以卖给小区以外的人,但是该小区车位需先满足该小区业主的需求,只有在保证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才能许可小区以外的人使用。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个要求,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那么,卖给或租给小区外面的人的合同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物业投诉处理流程是什么
1、记录投诉内容;
物业工作人员应该根据客户投诉登记表进行详细的记录客户投诉的全部内容,比如投诉人姓名、投诉时间、投诉对象、投诉要求等。
2、判断投诉是否成立;
在了解客户投诉的内容以后,还要确定客户投诉的理由是否充分,投诉的要求是否合理。假如投诉并不成立的话,那么就可以用委婉的方式答复客户,并且要取得客户的谅解,消除彼此的误会。
3、确定投诉处理责任部门;
应该根据客户投诉的内容,确定清楚相关的具体受理单位和受理负责人。
4、责任部门分析投诉原因;
应该查明客户投诉的具体原因以及造成客户投诉的具体责任人。
5、公平提出处理方案;
根据客户投诉的实际情况,参照客户的投诉要求,提出合理解决投诉的具体方案。
6、提交主管领导批示;
针对客户的投诉问题,相关主管领导应该对投诉的处理方案一一进行过目,并且要及时的做出批示。然后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可能的去挽回已经出现的损失。
7、实施处理方案;
物业应该处罚直接责任者,还要通知客户,并且尽快的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对于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管一个要按照有关的规定作出处罚,然后根据投诉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来扣罚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绩效或者是资金。对于不及时处理问题而造成延误的责任人也应该要追究对方的相关责任。
8、总结评价。
对这次的投诉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和综合评价,并且相关工作人员要吸取经验教训,还要提出改善对策,从而避免类似投诉情况出现。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建筑区划内的地下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的归属。其公开向小区业主出售,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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