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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二、明确了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第111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明确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11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四、明确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机制。第11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明确了对举报人的奖励及保护措施。第1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六、明确了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执法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七、明确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机制。......
八、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受字数限制,以上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一百零四条,分十章,目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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